信用卡恶意透支负刑责 何以惹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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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j.shao 回复数:0 浏览数:566 最后更新:2009/12/28 21:54:37 by j.sh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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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hao 发表于 2009/12/28 21: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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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负刑责 何以惹质疑
然而怎么样透支才算是"恶意透支"呢? 恶意、善意界限确定 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孙谦表示,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其中,"恶意透支"超过100万元的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适用于刑法第-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刑责,即恶意透支者要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解释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循环贷款利息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当然,对银行来说,他们关心的是欠款能否收回,而非欠款人是否要接受刑罚。因此孙谦介绍说,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金额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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