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奴”恶意透支小心坐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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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ximennong 回复数:0 浏览数:770 最后更新:2009/12/16 16:23:12 by ximenn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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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mennong 发表于 2009/12/16 16: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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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奴”恶意透支小心坐牢
看点一 使用POS机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使用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问题。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看点二 "恶意透支""善意透支"区别关键看"非法占有目的" "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四点可以区分持卡人"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发布会上指出,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 看点三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1张以上信用卡信息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明确,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数量1张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这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罪名。 何为"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6种情形: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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