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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11 20:31:09
  存款负利率激发理财业务的发展自2010年2月以来,CPI涨幅便一直高于一年期存款利率,截至2012年1月,已连续呈现23个月负利率局面;CPI的上涨和央行对信贷投放的紧缩推动了市场融资利率的上升,在利率市场化机制尚未形成的环境下,产生了利率双轨制效应,也引发了金融脱媒现象。因此,商业银行纷纷通过发售理财产品来留存存贷比考核时点的储蓄存款。据相关机构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1月末,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已超过15万亿元,预计全年达15.53万亿元,为2010年全年发行规模7.05万亿元的两倍多;银率网数据库统计,2011年各家商业银行共发行22,379款理财产品,较2010年增长97.0%。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成为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同时也可提高商业银行的产品定价能力,调整收入结构,实现中介职能的战略转型。
  有观点认为,票据类信托产品遭叫停的原因是与制止部分农合机构票据回购业务销规模的原因如出一辙,意在控制信贷规模。其实并不然,因两者的融资机制完全不同,后者属于间接融资,票据回购业务销规模的操作具有货币创造功能和杠杆作用,最终会导致广义货币M2的扩大;而前者属于直接融资,无货币创造能力,通过票据理财产品将银行信贷资产转化为资金信托,只是将准货币的储蓄存款转化为企业活期存款M1,体现为货币供应总量不变下的货币结构调整,即准货币与M1此消彼长的关系,而不会形成广义货币M2的总量扩大。
  不合规票据理财业务操作需整治现行银信合作的票据理财业务中普遍存在一些不合规的做法。
  首先,信托公司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受让票据不符规范。在理财业务中,信托公司从持票银行买入银行承兑汇票是采用合同约定的转让方式,而非《票据法》规定的背书转让方式。显然,信托公司并未在法律上真正取得合同标的的票据所有权,只是构成对转出方银行以合同标的票据作为留置物(因质押也须进行背书)的一项融资债权,违背了监管部门对理财产品的信贷资产必须真实转移的要求。信托公司不在理财标的票据上进行背书的理由是,信托公司不具备与银行机构进行转贴现业务的经营权,同时也不掌握对纸质商业汇票的风险识别能力。
  其次,在标的票据未发生法律意义上的真实转移,并在附有追索权的合同方式转让的状况下,持票银行将其从资产负债表内进行转销的会计处理不符规范。《票据法》规定,票据所有权的转移须以完成背书转让为前提条件;财政部《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23条金融资产转让》规定,金融资产只有在不附追索权的转让情况下,转出方才可以将标的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内进行转销(即予以出表)。但在现行操作中,票据转出方银行在标的票据未发生真实转移,且附追索权的情况下,却都采取将其从资产负债表内转销的会计处理。
  第三,"票据收益权转让"的交易模式不符规范。规范的票据转让交易囿于买断式和回购式两种模式,前者发生转让后,票据所有权归转入方,转让收益体现为票据买入价与票面面额之间的差额,即贴现利息,亦即票据收益依附票据本身所产生的孳息关系,两者不可分割;后者在交易中并不变更票据所有权关系,票据仅作为留置物交付于资金融出方保管,票据所有权仍体现在原票据持有方(资金融入方)的资产负债表上。但在票据理财业务中,一些信托公司为规避纸质商业汇票可能存在的风险,比照回购式交易,与票据转出方银行签订《票据收益权转让合同》,将票据收益与票据本身进行分离,票据所有权仍归属票据转出方银行,票据买入价与票面面额之间的差额则归属信托公司,票据到期由转出方银行以持票人身份进行委托收款背书,显然,此种票据转让模式与现行《票据法》和央行的票据业务管理制度相悖,同时也给保有票据所有权的持票银行创造了任意置换标的票据的非合规操作空间。
  规范化的票据理财业务应予发展发展商业票据具有提高社会整体信用和改善融资结构的作用,商业票据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占比代表了这个国家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因此,央行始终把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发展商业票据融资作为一项决策目标,并陆续创新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融资券等商业票据。央行副行长刘士余2011年12月在"第一届信用增进行业高端论坛"上表示,央行将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把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由表内转到表外,从而减轻银行资本需求;央行并表示,国务院已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扩大试点。
  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关键在于创新跨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和培育规范化的交易市场。票据是一项具有特定要式的标准化合约,受特定的法律(票据法)约束,具有央行颁发的全国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制度,《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金融资产出表(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有专项界定,票据因此具有天然的跨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的属性。央行2010年制定了《理财、资金信托统计制度(试行)》、《特定目的载体(SPV)编码标准(试行)》、《理财与资金信托统计数据元标准(试行)》等三个规范标准,明确了特定目的载体(SPV)是"为持有特定资产而对外发行的新金融工具,并合法拥有该特定资产,具备完整独立账户的金融实体。"其范围包括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资产证券化项目和证券投资基金,并将国债、央行债券、票据这三项金融工具列入SPV的非股票证券类资产,由此明确信托公司若以SPV的受托人身份,完全可以成为票据的合法持有人(背书人),若同时票据转出方银行按照《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以不附追索权向信托公司转让票据,转出方银行就可将该票据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即可出表)。据此,合规化的票据理财模式应具备:1、银行或信托公司为理财计划或资金信托计划创设具有完全独立的资产与账户的SPV;2、银行或信托公司以SPV的受托人身份,在不附追索权条件下买入票据,转出方银行的相应票据可以进行出表处理;3、银行或信托公司应以SPV受托人身份进行票据背书,独立行使票据持票人的各项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4、相关的票据资产交由托管人保管或向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办理登记,厘定资产权属;5、银行或信托公司按照《理财、资金信托统计制度(试行)》、《特定目的载体(SPV)编码标准(试行)》的规范标准,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上述操作模式的票据理财产品完全符合监管部门关于对信贷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洁净转让的原则(即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即应具备风险是可识别的,会计处理应符合会计准则的,交易信息应在统计上可以真实、及时、全面获得的,监管报表可以覆盖的要求,同时也实现了银行信贷资产跨市场转移的最终目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诞生后,票据由ECDS托管,电子签名由电子认证中心负责认证,票据交易采用票款对付(DVP)自动清算,交易对手涵盖所有系统参与者而无须审核身份真实性,无假票、无效票之虞,因此,若信托公司为规避纸质商业汇票中可能发生的假票、无效票风险,瑕疵票据风险,则可采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作为SPV票据资产的标的物。(作者单位: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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