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王先生原以为买了10万元保险后,还能获得利润丰厚的"原始股",哪知到了保险代理人声称的代理公司"上市日期",手里的"认购权授予通知书"却成了一张废纸,代理公司早已人去楼空。一怒之下,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就这起"买保险送原始股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返还王先生人民币70030元。该案给投保人提了个醒,切不可轻信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草率签订保险合同。 近年来,轻信代理人口头承诺,不看清保险条款就签订保单的现象较多,这固然与保险公司及其代理公司诸多不规范操作有关,但投保人也应对自己轻信"天上会掉馅饼"的心态进行反省。上述案件中,代理人张某向王先生推销一份来自上海某保险公司的高额人寿保险,每期保费高达10万元,交费期间长达20年,并以"原始股"进行诱骗。对此,该案主审法官、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庭副庭长林晓君指出,对于年限长、保费高的保险产品,投保人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仔细看清保险条款和附加条件,必要时可咨询保险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后再做决定,避免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当然,保险公司也难辞其咎。在庭审过程中,尽管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代理人宣称代理公司股票将上市,这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保险公司不存在误导行为;在销售过程中,王先生清楚地知道各项保险利益,并不包括代理公司的股权",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代理公司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合同,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而且,被告保险公司是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对其代理公司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