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制造"了一笔债,夫妻婚后合买的房子归了婆婆;丈夫付房款时从自己母亲的账户转账给开发商,离婚时夫妻合购的房也归了婆婆…… 今年8月13日起正式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属自己子女所有。正是这一规定,也生出了诸多婚后财产的陷阱。在昨日由广东省妇联召开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妇联权益维护"研讨会上,专家对实施了三月有余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 第一类陷阱 老公与"小三"串谋 老公60万低价卖房 "善意"买主是"小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介绍,利用其中的"善意购买"的人也不乏其人。 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冰说,她就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有一对夫妻,男方把夫妻共有的房子卖了,女方不知道。到了打官司时,男方"招认"已经把房子卖了60万元,钱已经花掉了。由于对方是善意购买,也办了产权登记手续,因此,女方追回该房屋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 可是,让她始料不及的是,她的律师后来又了解到,原来那个"善意购买"他们房子的人正是男方的"小三"。最后通过银行查账得知,男方先将60万元打到"小三"的账户上,然后"小三"再假装支付款项"购房"。 第二类陷阱 老公与自己父母"串通" 婚后买房不署名离婚分不到 新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属自己子女所有。"有的人就利用这一规定,想方设法把夫妻婚后合买的房子变成自己'父母出资'。"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职律师宋耀红举了一个案例: 有一对住在天河区的夫妻,婚后才买了房。在离婚时,女方心想,虽然房子的房产证上没有署她的名字,但那是婚后买的,怎么也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可是,等到打起离婚官司时,女方傻眼了。因为男方跟他自己的母亲合谋"制造"了一笔债务。他首先让父母到越秀区的法院去起诉他,说当初他们买房的钱是两个老人借给他们的,现要求归还。于是,他通过法院拿到了这笔"债务"。随后,带着这笔"债务",他又跟妻子打离婚官司。结果,这套他们夫妻两个共同购买的房子,摇身一变,成了他父母"出资"为他购买的房子。女方最终输了官司,丢了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