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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12 12:10:35
  市地税局详解个税新办法,9月应缴个税按当月实际总收入一次性减去扣除标准3500元后计税

  企业9月同时发放8月工资、9月工资和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如何计算个税?

  应合并9月份发放的收入(8月工资+9月工资+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税法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3500元,余额作为工薪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9月初发放8月工资时已扣缴个税,则应把9月发放的8月工资、9月工资和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合并计算出9月应纳个税,减去此前已扣缴的个税,剩下的应扣个税在发放9月工资、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时补扣

  9月初发的8月工资,在使用报税系统时,却发现仍然按旧个税标准计算,这是怎么回事?9月份发放8月和9月工资,还领了中秋节、国庆节过节费,又如何计算个税?……

  9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由于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发生变化、以及八九月交接等原因,让部分企业和个人感到困惑。昨日,成都市地税局个税专家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就解析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市地税局称,为促进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平稳实施,成都市地税局已组织对内对外培训20余期,8000余人参加了培训。下一步,市地税局将继续通过各级纳税人学校举办培训和讲座,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时解决纳税人关心的问题。

   关注1

  哪些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三险一金-扣除标准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具体哪些收入应算作“工资薪金所得”呢?

  市地税局专家表示,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三险”,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三险”,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三险”,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个简单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等)-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税法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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