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终奖计税方式将修改,要单独计算纳税 可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情况 年终奖在个税法修订后不会"分段计税",但计税方法也将调整。 前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不仅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以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新规将在今年9月1日实施。 年终奖计税方式改变后,可以避免"多劳少得"的现象供图/CFP 速算扣除数"惹的祸" 此前有媒体,年终奖扣税出现一种怪现象,年终奖越多税后的钱反而越少,甚至多发1元,个税却要多缴2万多元的情况(当时的计算还采用9级的旧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认为,这个计算结果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也打击了人民群众努力实现劳动致富的积极性。 据了解,针对工资薪金,我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为了方便计算,就转化用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简化算法,但这种方法却在年终奖的计算中出现问题。目前的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是,先将年终奖除以12,以得出的商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规定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实质是一个数学问题,问题出在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数"。 由于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率表计算出来的,不同的税率表可以计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数,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数是与其相对应的税率表配套使用的。 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有两种新算法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中提供了两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并新增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总体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一种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另一种方法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计算发现,采用上述新方法计税后,"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情况消除。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月),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公告》明确相关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其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文/综合《广州日报》、《京华时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