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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20 11:50:46
  



  6月4日,住建部、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出通知,就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通知规定,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或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或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人都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五成,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相较之前,新的“二套房”认定的范围和情况都将发生变化,除了已有一套个人住房再购买一套住房属于二套房外,还有若干情况也属于二套房范畴中。

  不认定为二套房的六种情况

  本报根据新规定,归纳出了几种并不认定为二套房的情况:

  首先,成年子女贷款购房,即父母名下有房,子女在成年后贷款购房的,不认定为二套房;

  第二,商业地产,即贷款购买过商铺等商业地产,之后再贷款购房的也不认定为二套房;

  第三,全款购房,即全款买过一套房,售出后再次贷款买房的不认定为二套房;

  第四,农村人口,即农业户口有自己的宅基地,之后贷款购买商品房的也不认定为二套房;

  第五,异地购房,即在外地全款买过房产,之后来沈阳申请贷款买房的,也不认定为二套房;

  第六,婚前购房,即在结婚之前,有房一方以无房一方的名义贷款买房的,也不认定为二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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