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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6 8:53:50
  车辆全损时遭遇的“高保低赔”做法,究竟是消费者和部分媒体一概而论的误读,还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在群起的质疑声和争论声中,消费者着实上了一堂有关车险产品费率厘定、投保要义、理赔原则的“扫盲课”,普及面甚广。

  如果是给爱车更换全新的零配件,以新车购置价投保但以爱车实际价值获赔的消费者们,是可以接受“高保低赔”的游戏规则的;但如果仅仅是修复性处理,或因全损而获赔,恐怕不经媒体报道,多数消费者仍然不知道自己一直为爱车购置保险的行为,是在默守着行业通行的“潜规则”。

  何谓“潜规则”?顾名思义,就是看不见的、没有明文规定的“规则”。始创这一名词的吴思先生,如是定义:所谓“潜规则”,便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中国社会运行的规矩”。这一产生于贪婪和私欲的“规矩”,随时代的进步而滋生繁衍,如今已无孔不入地渗透到社会的各行各业当中。

  成名难、求职难、晋升难、审批难,等等;但凡存在按照正式规则达不到个人目的情况,“潜规则”便有生存的土壤,进而大行其道。虽然以隐蔽的形式存在,“潜规则”通常被认作当事人(双方)对隐蔽形式已有明确的认可,这种依据当事人双方(各方)给对方带来利益或伤害的能力,是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形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降低交易成本。

  但在这一点上,保险消费者虽然身为当事人之一,却往往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默守着“潜规则”。

  这与明星们遭遇“潜规则”俨然存在本质的区别。一心图上位的明星,在“被潜规则”的时候,即已经深谙那就是“潜规则”,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在知情权上获得了极大的尊重和满足。

  但普通的保险消费者,在选择购买车险或人身险时,面对的保险合同,存在先天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非等闲之辈可以读懂,合同中订制的数百条条款和细则,以及消费者不明就里的专业术语,不到理赔那一刻,其中究竟掩藏了多少处“潜规则”,消费者基本上是不知情。

  另一个本质的区别,职场中默认“潜规则”的当事人,是为了获取晋升机构和高薪待遇;娱乐圈中默守“潜规则”的当事人,是为了快速成名和名利双收,“被潜规则”的当事人一方,俨然看到了预期的收益。

  但是,如果车辆遭遇全损,消费者不能以当初购买保险时核定的新车价格给予赔付,只能按车辆实际价值,即扣除每月折旧0.6%后的剩余价值获得理赔,如此看来,“被潜规则”的消费者当事人,只能是觉得自己吃了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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