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weik88
2011/3/28 12:01:04
借条上明确写的是6000元,法院却判决还款5000元。近日,广饶县人民法院大王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借条中未给付的作为利息提前计入本金的1000元,法律不予支持。 2009年10月,高某某因欠下借款无力偿还,在债主的催收下,高某某向胡某某借款6000元,并出具了6000元的借条一份,并约定一年内偿还,而当时胡某某实际借给高某某的借款为5000元。借款到期后,胡某某多次催收,高某某以暂时无力偿还为由拒付,因此,胡某某只好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虽然给胡某某出具的欠条金额为6000元,但胡某某实际只给付高某某借款5000元,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为实践性合同,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未实际交付的金额应当认定为未借款。借据中多余的借款1000元为利息,利息提前计入本金的,法律不予支持,因此借据中多出实际借款的1000元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