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feiyu
2011/3/3 10:07:10
银行卡中7.5万元被他人悉数取走,银行卡也被注销,汪女士将银行诉至法庭索赔。经查明由于汪女士不注意交易安全泄露密码,致使银行错误地认为取款人即为银行卡的持有人,故汪女士对损失负有主要过错。近期,闵行区法院作出某银行浦东分行支付赔偿款2.2万余元并利息的一审判决。汪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7.5万被冒领客户告银行 汪女士诉称,2004年5月15日,她在某银行闵行支行下属支行开办了借记卡,后因该卡遗失,于2006年1月补办了一张。至2009年11月4日,卡内余额为7.5万余元。次日,她在银行取款时,发现该卡已于2009年11月4日在某银行浦东分行下属支行注销,卡内金额被悉数取走。经银行监控录像反映,该卡系由他人冒名注销。 汪女士认为开户银行未尽到保护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被取款银行在没有对持卡人身份进行核实的情况下注销了银行卡,导致卡内资金被盗。汪女士认为两银行都存在严重过错。由于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汪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赔偿本金及利息,并赔偿律师费等7000元。 有人冒名注销银行卡 经查明,2004年5月15日,汪女士在某银行闵行支行的下属支行申领了借记卡一张。2006年1月21日该借记卡注销,汪女士重新申领了尾号为518的借记卡一张,该卡至今仍在汪女士处。截至2009年11月3日,借记卡内余额为75525.95元。2009年11月4日,新借记卡在某银行浦东分行下属洪山支行被办理了注销,并重新申领了尾号为714的借记卡,余额被全部转入尾号714的借记卡,同日,被取现75299元。 另查明,尾号518的借记卡注销业务非汪女士本人办理,而是他人冒用汪女士的身份信息制作的假第一代身份证,并持磁条已坏的借记卡办理的。假身份证上除照片非汪女士本人外其余基本信息与汪女士一致。 推定客户未能妥善保管密码 闵行区法院认为,银行应承担两项基本责任:一是对取款人提交的银行卡等真伪进行实质审查,二是审核取款人的身份。本案中,浦东分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未能充分履行前两项的义务。闵行支行未违反相关义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现有技术条件,银行卡密码不仅在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脑中不能显示,即使在银行中心机房也无法查到,除非本人泄露,他人无法知晓。因此,推定汪女士未能妥善保管密码,致密码泄露,故汪女士对损失负有主要过错。据此,闵行区法院于近期作出浦东分行支付汪女士赔偿款22589.70元并利息,驳回汪女士其余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汪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市第一中级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