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海系列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健力宝前总裁张海以及祝维沙的5家关联公司赔偿健力宝集团损失以及利息。 2007年2月12日,佛山中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张海有期徒刑15年。 法院一审认定,张海为支付其购买广东健力宝集团购股款所欠债务,利用担任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的职务便利,采取指使他人以划款并虚增库存平账和以投资为名转移支付等方式,先后侵占广东健力宝集团资金120748242.08元,挪用资金86446786.85元。张海对判决表示不服,随后进行了上诉。 2008年4月22日,健力宝案二审开庭。 2008年9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对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同时认定张海在狱中检举他人犯罪立功,将原审判决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 张海被判刑后,健力宝集团将张海、祝维沙及其关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近亿元的款项,该案近日被佛山中院一审宣判,判决张海以及祝维沙的5家关联公司赔偿健力宝集团损失以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