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到底用我的钱干啥了?" 日前,市民刘先生准备买某银行发行的一款组合类理财产品,可翻遍说明书却找不到产品的投资去向是哪里。销售人员告诉他:"不用知道得那么详细,这是低风险的产品,没有什么可担心的。"可刘先生说,"我把钱给银行,总要知道银行用它干啥了吧。" 说明书语焉不详 为此调查发现,目前各家银行发行的组合类理财产品中,产品信息的披露差距较大,多数产品都对资金投向语焉不详。 以近期在售产品为例,多数银行的产品说明,只是提到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信用级别高、收益稳定的投资工具,如票据、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以及信托融资项目等。但各品种投资比例几乎没有提及。如某行销售的收益递增型灵活期限人民币理财产品,仅表示:"本期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融资项目……达到可投资标准……本期产品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债券和存款等投资品的比例不低于30%。" 仔细研究这段文字,得出的结论是该产品投资的是"信托融资项目"以及"不低于30%的债券和存款",至于到底投资的是哪个信托融资项目、比例多少等关键的问题,投资者一无所知。 又查阅了各行对这类产品的说明,均未透露具体投资的资产和各自的投资比例。 中信证券银行业研究员朱琰分析,"没有一个明确的比例,这就给银行处理资产带来了很大的灵活性。比如对于信托融资项目的投资,既可以占20%,也可以占70%,其收益和风险相差会很大。如果50%资金投资银行存款,还不如自己直接存银行,至少还能保证利息。" 变相规避监管 国金证券银行业研究员李伟奇认为,组合投资类产品投资方向和比例的不明确也是变相规避监管的一种方式。"由于没有限定投资比例,就不清楚到底有多少资金流向信贷资产和信托贷款,会给统计信贷资产和信托贷款规模带来很大困难。" 他说,多数该类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产品运作失败或发行主体违规投资高风险产品可能造成产品本金损失。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产品披露的低透明度容易滋生监管套利。"组合管理类产品已基本具备基金理财产品的主要特点,但其受到的监管力度和基本信息披露却远远低于基金。"他说,批一只基金要经过很多程序和市场调查,在合适的时机才能推出足够成熟的基金。但是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却非常容易。 "有些理财产品在设计之初明显有瑕疵,运作也比较混乱,它的资金流向、利益分配都不透明。资金运用方向上没有监管的条文,对信息披露没有强制要求,只能靠银行系统内部风险监管,以保障资金正常运用。而且没有几家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能真正做起来。"李伟奇说。 某私募基金公司总裁这样评价理财产品:它的募集形式是公募,但在信息的披露上却连私募都不如,操作上其实只有营销机构,没有专业的操作机构,因为很多银行本身不具备这样的能力。专家建议: 决策前多研究合同 对投资者来说,资金投向的模糊,必然造成无法进行合理风险评估的困难。但目前像刘先生那样认真的投资者并不多。相当多的市民盲目信任销售银行,尽管银行在产品出现风险时很可能不承担任何责任。 某银行理财师私下对透露,由于银行没有对资金投向做明确说明,获得高额利润的时候银行可以拿出很少的利润给投资人,亏损时银行可以说投资失误,让投资人承担风险。在这种不透明的情况下,投资人根本无法判断银行所说的情况是否属实。"目前银行理财合同的纠纷非常多,但理财纠纷案件中客户胜诉的少之又少。"他提醒,投资者需要做的,是决策前多研究合同而不是纠纷后再去打官司。 银行理财纠纷说到底问题的落脚点在合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格式合同最容易滋生权利义务不均衡的霸王条款。在银行理财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所呈现出的几乎都是对制定方免责的到位叙述,对购买方的考虑则欠周全。绝对性的字词如"完全符合"等对投资者来说也是不太公平的说法,因为客户在知晓要求的广度和深度上受很多障碍限制,签了也还是不知道,但一旦起了纠纷,这就是证据了。 "现在的银行理财合同早已突破传统简单的合同关系,涉及法律关系交叉复杂,颇具混合契约色彩。而银行理财产品很多方面的内容缺乏司法解释,投资者并不能拿这些东西告银行说他违约了,尽管宣传材料和实际的理财产品不一致,也只能回归到所谓的合同上去分析问题。"上述律师提醒:"客户对银行的合同组成部分应有明确的认识,合同的附件、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等都会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要注意连贯,只看合同的一部分不行,要认真地阅读每一部分并及时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