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zhengcai
2010/3/17 11:03:58
进入2010年,无论是股票市场,基金市场,还是债券市场,都进入了一个不太明朗的时期。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更是一个难以抉择,取舍间充满巨大风险的时期!而对于产品提供方,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和竞争的激烈性,如何保持产品的特点 ,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对于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而言,由于2005年国家才开始允许证券公司发行此类产品,相比于债券、银行理财产品和基金来说,其发展历程更短,到现在也不过五年而已,属于起步摸索阶段,无论是产品数量还是产品种类都没法和公募基金相抗衡。但是面对激烈的竞争,券商集合理财该何去何从呢?
东方证券于2009年11月13日成立的东方红现金宝给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未来发展提供了两种途径。
第一,高门槛、小规模。在以往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中,一般以5万或者10万为投资准入门槛,针对的主要是中低端投资者,而且募集规模相对比较大,一般为十亿元以上,有些甚至高达数十亿元。这会带来两个不好的影响:第一,由于规模大,其调仓换股的难度比较大,而且容易引起市场的波动,致使在振荡市或者下行市中,抵抗风险的能力不是很强;第二,由于投资门槛比较低,参与的人数众多,管理人面临的赎回压力比较大,不利于管理人的长期资产投资。
而以高门槛、小规模为主要特点的"券商小集合"很好的解决了这些问题(如东方红现金宝,其投资门槛为人民币300万元)。一方面,由于门槛高的限制,参与的人数相对比较少,有利于保持产品的稳定,管理人不用面对经常出现的赎回情况,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该资产进行投资。另一方面,由于规模相对较少,一般仅为几亿元,其调仓换股相对来说比较灵活,在震荡市或者下行行情中,能及时的进行相应的调换,而且不会引起市场的波动,能有效的规避一些风险。
第二,产品存续期不固定。在以往的产品中,一般都会在集合资产计划合同中规定该计划的存续期,比如东方证券发行的东方红3号,其计划合同中明确规定存续期为3年。相对来说,期限越短的产品,其盈利能力比较弱,因为管理人受限于产品期限,不能配置那些具有成长性但是投资期限比较长的品种。
而集合计划不约定存续期就可以避免上述的问题。所谓产品存续期不固定也就是说在产品合同中并不规定产品的存续期,而是约定当达到一定的条件后,产品终止。比如东方红现金宝,该产品在集合计划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集合计划终止:1、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的委托人少于2人,或者连续20个工作日计划的资产低于人民币1亿元;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3、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托管人职务,而无其他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集合计划不能存续;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产品不设固定的存续期,一方面有利于管理人的稳定操作,另外也有利于管理人将集合资产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性但投资期限比较长的标的,有利于增强集合计划的盈利能力。
除此之外,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发展方向还包括杠杆性、指数化等特点。面对琳琅满目的投资产品,只有不断的开发具有鲜明特点的产品才能在市场竞争中保持足够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