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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投保者亦需反思保险纠纷
2010/2/15 14:30:17
  提起人身保险纠纷,销售误导是被人诟病的祸首。但有些时候,因为消费者自己的麻痹大意,甚至是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导致的纠纷,到头来要把责任全部归咎于保险人没履行好服务的义务,其实是有失公允的
  陈先生近日反映,他在2008年通过电话营销买了一份医疗险,"当时考虑到这种类似于储蓄的保险也是一种理财方式,而且也有一定的保险价值,就同意了。"近期,陈先生想用钱,故想退保后把钱取出来派用场,却被告知现在退保的话,损失超过70%!"有这么高的手续费么?保险公司说退的只是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在投保前告诉我这些,我一定不会购买这份保险。当时销售人员在推销这份保单的时候,一味地强调种种优点和好处,根本就没有提及这些风险。而且签合同的时候是先签字,再拿合同,这样的销售方式根本不合理。"陈先生愤愤地列举了他认为的几大不平。沈女士要求退保时也有类似烦恼:"现金价值只有所交保费的1/3左右,这手续费也太'狠'了点。"
  陈先生和沈女士都在打算退保之际,才发现保险和储蓄是截然不同的,这样的醒悟为何没有发生在投保的时候?或许值得两位客户反思。保险和储蓄在功能、性质、流动性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从传统保险产品看,保险的主要功能就是提供保障。分红险等新型产品有一定的投资功能,但其流动性和收益性都有别于储蓄和股票等其他投资理财工具。况且,如果储蓄有的功能保险也有,那储蓄存在的必要性将大打折扣。保险确实有提供保障、合理避税等好处,但也必然有无法媲美储蓄的地方,例如流动性。缴纳保费有着半强制性,体现在如果投保人不缴纳保费,则保单要么失效,要么就得减少保额或缩短保险期限。消费者购买保险时,也要考虑到自己的保费承受能力,确保自己能够持续履行缴纳保费的义务。
  现金价值,是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退还的那笔金额。长期人寿()保险通常有分期缴纳均衡保费和一次性趸缴两种缴费方式。当投保人分期缴纳时,第一年的附加费用包括了新合同费、合同维持费和通常所谓的手续费等名目,支出较大,因此,在扣除附加费用和当年用于承担保险责任的自然保费后,一般已无剩余,甚至出现负数。第二年则一般能略有剩余,可弥补第一年的亏损。一次性缴费的寿险则从第一年起就有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经过精算得出的,退保越早,损失越大,这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都是一样的。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易退保。
  至于陈先生所说的另外两点,"先签字"指的是在投保单上签字,之后在合同上还有一次签字的机会,而且按规定,电话销售人员必须在销售过程中将犹豫期明确告知投保人,即便在合同上签字了,陈先生还有10天左右的犹豫期可退保。就"风险"的说明和提示,有些是销售方的责任,有些则有赖于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了,例如花点时间,仔细阅读合同文本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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