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理财”免费网络账本(帐本),非常活跃的网上账本和理财圈子(www.17lc.net)〖理财圈〗 → 理赔金额为何“有误”
查看完整版本:理赔金额为何“有误”
2010/1/23 0:25:51
  案例:2008年9月,黄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去年10月,他因意外导致右拇指"外翻",遂入院治疗,进行外科手术。出院后,黄先生持住院证明、医疗费用收据、病史卡、保险单等单证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金额总计3328.20元。后者审核所有单证后,表示同意理赔。
  但意外的是,黄先生实际拿到的理赔款与其申请额差距十万八千里,仅为157.38元。他当即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但后者解释,由于黄先生已经获得过来自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机构的补偿款3170.82元,因此这部分金额就要从理赔款中扣除。黄先生不满,提出保险合同中并未如此规定,遂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经调查核实,监管机构最终责令保险公司全额给付黄先生理赔款。
  解读:其实,本案中的黄先生是"幸运"的。为什么?因为一般说,商业医疗保险是适用于保险中的补偿性原则,即如果被保险人出险后的诊疗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等其他途径获得补偿,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不再重复补偿。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于法律法规的效力要高于行业惯例,因此,本案中,如果保险公司在与黄先生签定的保险合同中,确实没有明确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部分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公司就不能拒绝全额赔偿了,否则就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这也是为何保险监管机构最终还是支持黄先生的投诉的原因。
  由此可见,黄先生比较"幸运"。因为,如果当初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责任免除条款,那么当他出险,就必须遵循补偿性原则,只能拿到1500元理赔款。本案也提醒保险公司,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应及时改进保险条款,书面明确告知投保人理赔原则和要求,正确区分有社会医疗保险和没有社会医疗保险两类不同客户的需求,正确引导消费。
“一起理财”理财圈 © 2007-2025
Processed in 0.01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