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男女往往不愿意去面对"钱"这个问题,因为太伤感情,太伤自尊。但我们毕竟不是生活在童话中,在不伤害别人的前提下,还有什么比保护自己更重要
相对于感情问题的缠绵悱恻,钱财之事更能叫我们伤筋动骨。当夫妻之间的关系以一纸离婚证告终时,一切问题都以白纸黑字的形式摊在桌面上。当曾经相濡以沫的人拿出一张婚姻期间你根本没有见过的几十万元的借条时,那么你这些年的辛苦积蓄便很可能化为乌有。
这样的案子比比皆是。重庆市巫山县某局长因涉嫌犯罪入狱,中国建设银行巫山支行把该局长及其夫人告上法庭,要求该局长偿还借款4万余元及银行利息,其前妻承担连带责任。其妻对该笔借款为婚姻存续期间所借不持异议,但辩称夫妻二人多年来实行财产AA制,而且在离婚时丈夫也没有告知此笔债务。
巫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其私下约定的AA制对不知情的第三者无约束力,遂判令该局长负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其前妻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来,尽管局长夫人不知道债务的存在,尽管夫妻二人多年一直实行财产AA制,她仍然逃脱不了连带责任的噩运。
很多时候,婚姻中的男女不愿意去面对"钱"这个问题,太伤感情,太伤自尊。但我们毕竟不是生活在童话中,在不伤害别人的前提下,还有什么比保护自己更重要?就像巫山局长夫人,就算擅长理财之道,就算经常救世济贫,当一纸诉状飞来时,丈夫的伤害仍然让她防不胜防。
那么,婚姻中的男女该如何应对婚内债务问题呢?
婚内债,跑不掉
案例: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6年2月结婚。婚后张先生为筹资做生意向其朋友王某借款3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2006年8月,二人因故离婚。2007年2月,还款期限截至,张先生无力还款。王某一气之下,将二人一起告上法庭。李女士辩称,此笔债务时张先生瞒着自己私自欠下的,且现在二人已经离婚了,自己不应承担还款义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3万元借款时夫妻共同债务,张先生负还款责任,李女士负连带责任。
这个案子引出一个法律问题:在夫妻已经离婚的情况下,婚内债务该如何承担?司法解释专门对这个问题做了规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虽然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了,或者经法院判决离婚了,债权人仍然可以对夫妻双方主张权利,任何一方对夫妻的共同债务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张先生和李女士虽然已经离婚,但王某仍然可以向他们夫妻二人主张权利,李女士理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以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躲避债务的情况比比皆是,为了隐匿一笔来历不明的财产而迅速离婚的例子也屡见不鲜。即便如此,也应当意识到,连带责任是夫妻对外承担责任的常态。因为婚姻本身的风险性不是债权人可以预见的,债权人借钱给债务人时,不可能预见到夫妻双方很快就要离婚,所以这种风险只适用于夫妻内部,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之间约定了债务由一方承担,这种约定仅仅在夫妻内部有效,对外他们仍然要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他们之间的这种约定为第三人所知。
综上所述,在夫妻债务的清偿问题上,夫妻二人对外一般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二人关于债务的内部约定,只在夫妻之间生效,一般不得对抗第三人。夫妻离婚对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并不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