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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8 21: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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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本身是一种金融工具,是市场经济范畴下的产物。即使信用卡的两头--发卡公司和持卡人发生矛盾,通常也属商业矛盾,充其量是民事官司,与法检部门的刑事方面无甚关系。但是恶意透支是属非法占有,非但侵犯了发卡人的合法利益,扰乱了信用卡秩序,最主要是破坏了正常的市场法则,因此这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
  理论上说,这种司法解释的确在理。但眼下出台的这部新《司法解释》却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遇到许多"例外"情况,而且根本无法真正降低银行信用卡业务的风险和坏账。
  "恶意透支"如何定义?
  善意透支(正常透支)与恶意透支之间究竟如何区别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第一个难题。因为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都是人自身的心思意念,本是没有外在的量化指标可以准确衡量,然而新司法解释却用了两个刚性的指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样就很有可能导致一部分消费者"被恶意透支"。
  比如说,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这项刚性指标却由于银行方面的强势地位而显得非常有弹性。如果欠款人由于出远门、搬家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比如催款单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投递到欠款人信箱里)等原因导致其没有收到发卡行的催款单,而银行却认为对方已经收到了通知,那法院又该采信谁的观点呢?恐怕银行可以很轻易的拿出已经催收两次的书面证明,而欠款人很难拿出自己没有收到通知的证据吧。只要银行耍个小手段,善意透支立刻就能变成恶意透支。
  再比如说,"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但欠款人究竟刷卡时就想要"非法占有"还是刷卡时想要还钱,但后来却由于意外"还不出钱"了呢?比如对一个月光族来说,上个月的信用卡欠款都要靠下个月的工资偿还,但如果突然失业了,断了收入,一时又找不到合适的新工作,可能三个月里真的还不出钱。难道这也算非法占有吗?还有像家人突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家里又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只能信用卡取现救急,但由于治疗费用高昂,家里积蓄已经用尽,三个月里没能还上,这也算非法占有吗?再如刷卡后遭遇生意亏损,或者生意合伙人卷款潜逃,应收账款打水漂,银行卡资金遭窃等等在刷卡时没有想到的意外情况的发生都可能导致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里还不上钱。然而这些被迫欠债的情况,在新司法解释看来都可能属于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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