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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6 16: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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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宣布将于今日起施行。

  看点一
  使用POS机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使用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问题。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看点二

  "恶意透支""善意透支"区别关键看"非法占有目的"
  "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四点可以区分持卡人"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发布会上指出,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 看点三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1张以上信用卡信息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明确,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数量1张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这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罪名。
  何为"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6种情形: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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