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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5 9:37:57
  房屋购买时间≠产证时间 赶“末班车”有技巧

  记者查阅了2005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随着年关的临近,购房赶税费优惠“末班车”也进入高潮。但一些事项购房者和房东都需要特别注意,比如不少银行开始针对提前还贷排队预约、房贷审批时间拉长等原因,即便现在匆忙签约买房,也可能挤不进今年底终止的税费优惠的期限内。此外,房屋购买时间并不单指拿到小产证的时间,而是以产证时间和契税完税时间,哪个早以哪个算,把握住这个“时间差”,就不会因为错失优惠而扼腕叹息。

  提醒一:可按契税完税时间算

  “后悔死啦!”昨天,一篇题为“卖房惨痛教训,错失优惠政策”的帖子在沪上某著名引起购房者的关注。

  发帖人称,房子的产证是2008年1月,自己一直认为未满两年,怎么样也搭不上优惠政策的“末班车”了,就急着把小房子卖掉换大房子。加上下家贷款12月12日已下来催着去过户,就去交易中心完成了过户。

  谁知晚上回家上网一查,原来房屋购买时间是以产证时间和契税完税时间,哪个早以哪个算。而契税单上的时间是2007年12月22日,也就是说只要和下家商量等到12月23号过户,就完全可以不用交差额营业税和个税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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