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发文规范企业职工福利费用管理
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用的财务管理。根据通知要求,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货币化的住房补贴,以及职工节日补助和用餐补助,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有人会担心,将这些福利收入纳入工资,可以加强公司管理体制的整治,但同时可能会导致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
车贴房贴纳入工资 到手收入却减少
有不少人担心,将各种福利费用纳入工资管理,会使个人工资"水涨船高",增加个人所得税负担。杨先生现在是一家IT公司的职工,月收入8000元。按照2009年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来计算,他每月需缴纳825元的个人所得税。但根据新的规定,在8000元工资的基础上,需要加入1000元的交通、通讯等补贴,这样算下来杨先生每月需多缴20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因为工资基数增大了,相应的"五险一金"的扣款也就增加了。这样,尽管表面上"加薪"了,但你每个月拿到手的钞票肯定减少了。
对此,了解到,目前我国个税税率实行的是超额累进制,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工资的基数大了,要缴的个人所得税可能会增加。不过各地实际情况不太一样,执行的政策也有差异。有的地方早就规定企业发放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要合并到职工工资收入中,也有的地方规定得没有这么详细、具体。
争议:补贴计征个税操作仍有难点
在一些国企,职工的收入构成非常复杂,其中福利费五花八门,名目繁多,曾经有网友在网上公布了100多种福利费的名称。不少企业钻制度空子,福利补贴往往比基本工资高出几倍,有学者认为,这次政策调整将进一步抑制高收入、高福利的石油石化、电力等垄断企业员工薪水,堵住这部分税收漏洞。
相应的,财政部指出,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不过,网友"米奇的世界"指出,按照现阶段各单位财务管理现状,只要不走工资账,车贴、通讯费等可以照发且不扣税,不少单位都是让员工拿各种发票报销冲公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因此各项补贴计征个税最大的难点在于:区分实际补贴与实际公务成本之间的界限,很多时候这种界限是模糊不清的,也就给企业留下了操作空间。
算算你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和定义: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卫生保健的费用、困难职工救助基金、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以及丧葬补助、抚恤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为对象征收。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比如市民王某10月除去公积金、养老金、医保金、失业金等的工资应发总额为5650元,那么减去个税的起征点2000元,则剩下的3650元为个税征收对象。根据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3650元乘以15%的税率为547.5元,547.5元减去速算扣除数的125元,剩下的422.5元则为王某个人所得税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