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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0 21:59:18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中有关"双薪制"的计税方法。小李每个月收入4000元,年底能领到4000元的"第13个月工资",小王每个月收入2000元,年底也能领到2000元的"第13个月工资"。但小李和小王不知道新的计税办法对自己的收入有多大影响,想请理财师帮忙算算自己缴的税多了还是少了。
  所谓"双薪制"主要指的是"第13个月工资",即通常所说的"年底双薪"。按照原来的相关规定,"第13个月工资"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第13个月工资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20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20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由于我国实行9级超额累计税率,当月工资和"第13个月"工资单独计税,而不合并计税,可以相应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纳税额,减少纳税支出。
  然而,根据新的规定,"第13个月工资"应与当月工资合并发放,这样一来,按照9级超额累计税率,就有可能提高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增加了纳税额。
  小李当月正常工资和"第13个月工资"均为4000元,当月个人可扣除的"三险一金"为640元(按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住房公积金5%计算,下同)。那么,按照原来的办法,应纳税额为:
  当月正常工资应纳税额为(4000-640-2000)×10%-25=111元;第13个月工资的应纳额为4000×15%-125=475元;两项合计586元。
  而按照新的合并计税的办法,应纳税额为(4000+4000-640-2000)×20%-375=697元。
  通过计算可以看出,实行合并计税方法后,小李比以往要多缴111元个人所得税。
  然而,实行新方法后,并不是每个人的应纳税额都会增加。如果工资比较低,实行合并计税后,其纳税额不但不会增加,反而可能会减少。小王就是这样的例子。
  小王当月正常工资和"第13个月工资"均为2000元,当月应扣除的"三险一金"为320元。按照原来的办法,其应纳税额为:
  当月正常工资因扣除"三险一金"后低于2000元的法定扣除数,所以不纳税;"第13个月工资"的应纳税额为2000×10%-25=175元;即小王应纳税额为175元。
  而按照新的办法,应纳税额为(2000+2000-320-2000)×10%-25=143元。
  通过计算可以看出,实行合并计税方法后,小王少缴了32元个人所得税。
  所以说,合并计税办法对工薪阶层的影响如何,要看这个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如果工资较高,则纳税额会增加,且工资越高,应纳税额也就越高,如果工资较低,则可能不受影响或少缴税。那么,对于实行"双薪"制且工资相对较高的单位及其员工来说,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税务筹划呢?
  按照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果将"第13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奖发放,可能会相应减少纳税额。根据2005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其计算方法是,用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9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小李第13个月的工资和当月正常工资均为4000元,可扣除的"三险一金"为640元,年终奖7000元,按照原来的办法,应纳税额为:
  当月正常工资应纳税额为(4000-640-2000)×10%-25=111元;"第13个月工资"的应纳额为4000×15%-125=475元;年终奖应纳税额7000×10%-25=675元;三项合计为1261元。
  按照合并计税办法,应纳税额为:
  当月工资和"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为(4000+4000-640-2000)×20%-375=697元;年终奖应纳税额为675元;两项合计为1372元。
  但如果将4000元的"第13个月工资"并入年终奖发放,则年终奖应纳税额为11000×10%-25=1075,与当月工资应纳税额111元合计为1186元。与新办法相比,小李可以少缴税186元。
  需要提醒的是,各个单位的情况不一样,因适用税率临界点的存在和工资高低的不同,有时将"第13个月工资"并入年终奖发放,可能不但不能节税,反而会增加纳税额,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具体问题分析。(本期专家:中国工商银行理财师高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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