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年前,梅先生为8岁的儿子投保某保险公司的分红型儿童险。之后三年,代理人每年上门收保费,由于感觉服务周到,梅先生便未刻意记住缴费日期。近两年,他常出差到外地,由于难得回家,没再遇代理人,渐渐把缴费的事淡忘。最近,梅先生想起很久没缴保费,于是到保险公司补缴,却被告知保单过了两年加两个月的缴费宽限期,现已自动失效,只能退保。
梅先生询问方知,原先来他家收保费的代理人已辞职,其继任者没和自己联系过。由此,梅先生认为若代理人及时上门,他就不会忘记按时缴费,因此责不在己。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定义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因此,上门收保费仅是延伸服务,不应被视为保险公司的义务。对于保单失效,公司并不应负责。
解读:对于上述案例,如果保险合同中并未对上门收取保费作出明确约定,保险公司确实不应对梅先生的保险失效负责。因为《保险法》没有规定代理人有上门收取保费的义务,此举只是履行合同的方式之一,投保人还可通过银行转账或亲自上门交付的方式缴费。所以,保险公司催交保费或上门收费都是附加的后续服务,通常不会把这种服务变为义务来履行。
在日常生活中,确有很多原因导致梅先生这种情况。如搬家或通讯方式变更而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或代理人跳槽,相关移交难免出现遗漏。因此,签订合同后,投保人切忌将合同束之高阁,而应及时缴费,常与保险公司联系,以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