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理财”免费网络账本(帐本),非常活跃的网上账本和理财圈子(www.17lc.net)〖理财圈〗 → 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上标注责任免除条款是否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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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14 3:37:19
  2005年8月,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疾险,身故保险金为5万元。保险公司对该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作了加粗和添加方框的标示。
  2006年9月,被保险人出险。10月,受益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该事故属于责任免除事项为由拒赔。受益人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理赔金5万元。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综上,法院于2007年2月判决认定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有效,保险公司不需要支付理赔金。
  若该案件发生在2009年10月以后,依照新《保险法》第17、19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条款上作标示的行为并不能代表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若没有其他证据用以证明其向投保人另行说明了"免责条款",则保险公司可能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长城保险的法律专家认为,新《保险法》比较有效地解决投保人由于专业所限,看不懂保险条款的担忧。此举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护。
  这对促进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通俗化及销售说明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促进保险公司和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和谐关系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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