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境外有毒金融产品理财一直游走于灰色地带,法律及制度上的空白,给相关投资者权益保护带来很大的难题。对此,内地律师界引发了热烈讨论。不久前,一场名为"境外理财产品发售规制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与会律师一致主张,香港特区政府与香港证券、期货与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应当积极作为,打击这种向大陆投资者欺诈性非法销售海外金融产品的行为,用相关法律将违法者绳之以法,并依法要求向受害者作出赔偿。同时,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应当积极作为,对那些进行欺诈性非法销售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打击、惩罚。内地相关法院应当受理相关受害者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另外,鉴于受害者大多数是中国大陆公民,检察机关应当介入其中。如有必要,应当对相关高管人员提起刑事诉讼。
当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境外有毒金融产品理财维权过程中的确存在诸多的法律障碍。只有在实践中理顺法律关系和难点,投资者权益保护之路才能走得更为平坦。"通过前一段时间的工作,我们对境外金融产品销售维权进行证据的收集。在此基础上,对维权中面临的法律障碍,进行了归纳。"杨兆全律师表示,"总体来说,主要有以下5大法律问题值得关注。首先,能否在内地法院管辖的问题;其次,适用大陆还是香港法律;第三,银行在销售过程能否构成欺诈;第四,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认定;第五,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对于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宋一欣律师也表示,"内地相关法院应当受理香港银行对境内投资者、受害者违法销售有毒理财投资产品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香港银行在内地销售有毒理财投资产品行为,因无内地监管机关的合法许可而认定为违法,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及其条款无效。内地受害者可以依据法律要求这些香港银行返还本息、赔偿损失。
他进一步解释,从程序法看,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关于涉外管辖的规定,中外投资者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住所所在地法院管辖。按照法律规定,最后签字一方所在地为合同签订地。"也就是说,投资者在电话里确认订立理财合同的地点,此处应为投资者当时所在地点或其住所地。如果投资者曾在内地向理财账户内汇款,该汇款为履行合同的行为。因此,汇款地点可视为合同履行地之一。"
对于银行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杨兆全律师明确指出,根据案例分析,多数境外理财合同中没有说明该产品的主要特点,银行业务人员存在隐瞒产品类别的事实,同时对风险未予以披露,至少未予以充分披露。而且,不少银行客户经理存在欺诈的故意。
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管理条例》,高风险的结构性金融衍生品只能卖给专业投资者。但杨兆全律师指出,关于何为专业投资者,并没有确切的定义。在实践中,往往简单将拥有投资组合总值不少于800万港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投资者认定为专业投资者。
至于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问题,杨兆全律师称,需从下面几点进行考察和论证。首先,涉及罪名。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理念,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要认定其构成犯罪,就要从刑法中找出与该行为相适应的罪名。如金融诈骗罪、诈骗罪等;其次,构成犯罪的几个关键环节。比如,引诱客户开户的行为,引导客户交易中的欺诈行为,银行进行产品交易的违法性,银行进行的该产品交易是否真实存在等。"当然,如果能够从法律上论证外资银行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依法由国家司法机关进行侦查和处理,对当事人维权将是一个重大突破。"他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