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坊间流传一则消息,有关部门将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从其他媒体披露出的该《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内容看,从多个方面对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但其中的几点颇为引人注目。
据媒体披露,在征求意见稿中,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不得通过新股申购变相投资于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数据显示,今年4月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发行数为185款,发行占比最高的为债券和货币市场类理财产品,其发行数占人民币理财产品总数的39.53%,发行数为134款;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发行数为125款,发行数占比为37%;票据资产类理财产品发行数不足10款,占比2%。此外,股权投资类产品发行数占比3%;证券投资类产品发行数占人民币理财产品总数的4%。因为4月并没有新股发行,所以数据中证券投资类产品应该不包含打新股产品。从数据上看,按照征求意见稿的限定,对银行理财投向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对于目前在理财产品发行数量中占有绝对比例的债券和货币市场类理财产品,以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征求意见稿中虽然也有所规定,但应属于常规性的规定,对理财产品的发行应该不会产生太多影响。由此可以断定,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趋向显然更鼓励银行理财产品走向稳健型的固定收益产品。而这一类产品所适合的人群大体为低收入、抗风险能力较差的人群。这一点,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中理财产品发售起点为5万元这一标准对银行理财的定位基本一致。
但有意思的是,被媒体披露的征求意见稿对理财客户进行了新的界定,规定商业银行应将客户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和无投资经验,并把有投资经验投资者的产品起购金额提高到不低于10万元;而理财资金若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则目标客户参照信托公司相关的"合格投资者规定执行"。据传,正式出台的办法还将规定,100万元以上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不受三个"不得"的限定。如果把这样几条规定与上述规定放在一起看就可以发现,征求意见稿一方面在产品导向上引导银行理财走低端路线,以满足低端客户的需求;另一方面,却在提高银行理财的门槛。
"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理财产品发售起点为5万元,征求意见稿将有投资经验客户银行理财产品的起点定在不低于10万元,且100万元以上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不受三个'不得'的限定。实际上这是将银行理财从低端客户的定位推向定位于高端客户。因为逐利是资本的特性,任何一个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都会希望获得高收益,而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而且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明确如何界定有没有投资经验,这样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就会根据银行自己的需要对有无投资经验随意定义。"有银行人士这样对记者表示。
表面上看,两种趋向的规定可以使银行理财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但另外的负面影响是,这样的规定有可能搞乱银行理财的市场定位;有可能让银行有空子可钻,从而削弱政策意图的初衷。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的罚则也颇为引人关注。从透露出的信息看,征求意见稿规定发售银行因违反上述规定,或因相关责任人严重疏忽造成客户重大损失,追究发售银行高级管理层、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及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暂停该机构发售新的理财产品。
一直以来,银行理财与客户纠纷不断,各有道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银行客户的原因也有银行自身的原因,而银行自身原因的造成又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少罚则。从这一规定上看,至少罚则的出现将对银行理财在行为上会产生约束,也明确了银行的责任。但是在可操作性上如何却还是一个未知数。
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或因相关责任人严重疏忽造成客户重大损失是监管部门追究银行责任的先决条件。但一方面,银行理财所涉及领域广泛,方式多样,对于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可以采取很多方式规避,这样就为监管部门追究银行责任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中一些规定本身就并不是很清楚,比如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但对于高风险和结构过于复杂金融产品的标准却没有明确定义,因此要在操作中真正实施,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从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到,目前相关部门对银行理财的监管仍处于产品监管的"堵"的阶段。银行理财是一个富于变化的领域,对其监管也是一个巨大的考验。最有效的监管应该是银行的自我监管。对于银行理财,规范的方式不在于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