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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9 19:20:32
  3年前,应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人寿险和附加医疗险。去年6月,他因肾结石两次住院治疗,出院后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了保险金。但同时,他收到保险公司发来"续期核保通知书",称由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年度里所患疾病,对下一保单年度即成既往症,因此应先生以后"在住院安心险中,泌尿系统结石及并发症将作为除外责任"。对此,应先生迷惑不解,认为保险公司乱设名目("既往症"),是想免除可能再度发生的赔偿责任。
  其实,保险公司的做法并未违反有关规定。所谓"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前,身体上已发生的疾病或有健康异常。若有既往症,投保时一定要详细告知保险公司,如有故意隐瞄或过失遗漏,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危险之估计者,保险人得解除契约,其危险发生后也是一样。换句话说,除了投保前明确诊断过的疾病外,被保险人投保前的症状也包括在内的,关键看各保险公司执行标准是松还是紧。所以,保险公司所称应先生的既往症,即他所患肾结石(泌尿系统结石及并发症)。
  对于应先生不明白保险公司为何将其既往症作为除外责任,其实也是能理解的,因为作为普通投保人,他并不知晓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为控制风险,都要对保险标的进行严格核保。而既往症就是个人健康险核保的重要风险因素。由此,因为应先生的泌尿系统结石有复发可能性,且可能导致其他重疾,保险公司便按原保单条款规定,在续保时将其作为除外责任,体现了公平公正承保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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