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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9 17:41:14
  都说外贸生意若做得好,可算一桩有赚头的买卖。此话不假,瞧,纵使目前金融危机的阴霾未散去,但那些早前曾在市场上扎下较深根基的外贸企业,仍能获得合适的商机,大有斩获。不过,有道是"术业有专攻",做外贸生意也须注重细节,才能多一分决胜把握。譬如外贸术语,若只掌握"一斤半两",难免因小失大。
  来看一桩案例:郭先生是一家民营外贸公司的老板,他经常从国内企业购进货物,再转卖至国外,从中赚取差价。2008年初,郭先生打算"倒腾"一笔沙滩车生意,先联系好迪拜的一位买主,随后联系浙江的一家沙滩车厂商,与之达成购买66台车的协议,共计货款21万元。双方约定,郭先生的公司先付3万元定金,余款在货物出运后45 日内结清。签订合同后,郭先生还支付了3万元预付款。由于货物运输涉及国际贸易出口,而当时郭先生尚未获得对外贸易的授权,所以他委托一家出口公司负责交易。根据约定,浙江厂商在宁波港将货物交给出口公司,由后者安排船只,将货物运至迪拜。
  2008年3月,厂商将沙滩车如数运到宁波港,交给出口公司。然而,迪拜的买主却未如期收到货物,便向郭先生索赔。经调查发现,原来出口公司未经郭先生允许,擅自更改客户,将货物发给了另一家公司。郭先生认为,迪拜的客户没收到货,应视厂商未履行好交货义务。而厂商认为,其已将沙滩车交由郭先生指定的出口公司。至于后者擅自更改客户,与厂商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郭先生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郭先生与厂商在外贸合同中约定了一项条款---"FOB宁波门到门",遂认定厂商已按约履行交货义务。2008年10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郭先生的诉讼请求,并判令他的公司向厂商支付余款。
  其实,郭先生官司败诉的原因,说到底就是他虽从事外贸生意,却不懂外贸术语,以致因小失大。所谓外贸术语,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用以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价格、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费用、风险、责任范围的专门术语。由于很多时候交易双方无法面对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要通过长途运输,因此会产生各种运杂费。这些费用在计算价格时要包含进去,所以就规定了术语来表示不同的交货方式,以此衡量价格。
  郭先生与厂商在合同中约定的"FOB宁波门到门"条款,其定义为"由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的装运港---宁波,将货物交给买方安排的货船,则交货义务即已完成"。法院正是由此认定,厂商已履行了交货义务。可见,在外贸生意场上,除了要小心各种陷阱,还有必要了解具体的外贸专业知识。只有掌握细节,才能避免出现不该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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