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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17 6:59:36
  "完全免费到部分收费,将来还要全面收费",这是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那么,这是不是代表服务应该更好了呢?客户的信息资料、资金流入流出更安全放心了呢?是不是在收费之前应该先和客户交流沟通一下呢?以下,本报记者带着两个关于银行收费的事例,走访了银行业协会以及多家金融单位进行了沟通交流,希望通过案例的解读给读者带来更多的帮助。
  提前向银行递交申请
  【案例一】
  家住昆明市官渡区的王先生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王先生07年底在当地一家银行办了一笔23万元的组合房贷,其中15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下8万元是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考虑到利息支付,王先生于今年3月6日到银行办理了8万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提前还贷手续。可是,银行出具的回单让王先生"看不懂",回单注明的还贷日期为今年4月1日。
  对此,王先生从银行得到的答复是,这是银行的"规矩"。然而,"规矩"背后却是银行"多吃"了消费者的利息。这样银行就能从中多收20多天的利息,总共有近百元。据了解,消费者按揭买房提前还贷遭遇银行"拖延"还贷日期,主要是一些银行的相关系统"不支持"提前还贷,有的银行在收到提前还贷信息后,系统要到次日甚至下个月才按新贷款余额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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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案例一中的王先生,招商银行昆明分行--CFP理财师提醒,消费者按揭买房提前还贷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提前向银行递交申请。银行接到消费者提前还贷申请后要审批,这个过程长则十天半月,最短也要5-7个工作日。二是还贷后一定要认真核对贷款余额、日期和利息计算方式等信息,若与实际情况不符,一方面可与主办银行协商解决,另一方面可向银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正常收费无可厚非
  【案例二】
  2005年12月,刘先生在一家商业银行某营业网点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去年,刘先生前往该银行网点打印借记卡的明细对账单,发现该账户在2006年3月、2007年3月和2008年3月分别以"扣除年费"的名义被扣除了10元,共计30元年费。 刘先生表示,"银行在扣年费之前也不通知,扣款之后也不通知,怎么就强行把我账户里的钱给扣掉了?"后来经多方调解,该银行归还了刘先生扣除的30元年费。
  维权攻略
  对于案例二中银行收费未通知客户一事,当事人刘先生个人觉得,有几点疑问需要通过理财师进行解读:
  一:银行该不该收年费
  AFP理财师分析认为,由于我国在相关法律上未作明确定义,因此银行在某些方面做法的确较为强势。刘先生表示,这属于变更合同,双方应就此再签一次合同。改签合同时,双方应充分协商沟通,银行应该让客户知道,为什么要收费,收费又能享受哪些服务;如果储户不接受,也应该给储户公平选择的权利。
  二:擅自扣款是否合理
  刘先生在银行收取年费的方式上也产生质疑,"在合同一方未同意或输入密码授权的情况下,另一方存在未尽储蓄合同保管责任的事实,擅自划扣客户资金,这是一种违约行为。"刘先生表示,即使要进行收费,银行也要有合理的方式跟储户沟通,不能单方面强制收费。
  三:正常收费行为无可厚非
  刘先生表示,在这个事件中,并不是因为银行收费不合理,才让银行返还年费,而是有着多方面的考虑。同时,刘先生也表示,消费者对于银行收费也不应过于抵制,毕竟银行对银行卡在ATM取款、查询等方面投入了相当的成本。
  招商业银行CFP理财师分析:
  招商银行--CFP理财师表示,银行和储户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债权债务关系,二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对于后者,银行在向客户提供金融中介等服务时,有权收取一定服务费,费率应由银行与客户约定或由国家金融主管机关规定。 理财师认为,银行要注意提高服务效率,最终做到银行和储户的双赢。
  银行收费 应依法办事
  客户对商业银行收取中间业务手续费不理解,主要是代发工资手续费、小额存款帐户管理费、贷款提前还贷、借记卡收取年费等项目。目前,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除前述规定的范围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制定本系统内统一的定价管理制度,明确定价范围、定价原则、定价方法以及总行和分行的管理职责;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其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商业银行就前款事项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时,应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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