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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13 21:41:09
上海读者杨先生日前来电称,2002年10月,单位为他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寿险产品,保单指定他是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根据该保险合同规定,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保单列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计1000元。2005年,他于第一个三周年生效对应日,到保险公司申领了1000元生存保险金。但去年在第二个三周年生效对应日,当他去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保险合同第20条规定,在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而杨先生不是投保人,保险公司就不让他领取生存金。杨先生觉得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合理。
针对杨先生的问题,记者向保险业内人士进行了咨询。据介绍,根据《保险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换句说,当投保人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此外,该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由此,根据上述规定,杨先生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当享有生存保险金的请求权。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之所以出现保险公司拒绝受益人(杨先生)领取生存金的情况,主要是因为该保险公司此款寿险产品相关条款当初是作为个人产品设计的,考虑的是被保险人为自己购买保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合二为一,故不存在矛盾。而杨先生的保险,是所在单位为个人购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离开了。建议相关保险公司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愿望,对条款进行必要的改进,以确保条款符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