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理财”免费网络账本(帐本),非常活跃的网上账本和理财圈子(www.17lc.net)〖理财圈〗 → 购买了违规保险要退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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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5 17:49:42
  春节前夕,保监会发布通报,批评了三家保险公司产品销售方面的违规行为。对此,有投保者询问,若是作为此类违规保险的投保人,那么是否该因此选择退保,并对相关保险公司封杀再也不投保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对相关政策多几分了解。虽然保监会作为监管部门始终在加强保险市场的监管,但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终究有部分保险公司或具体人员踩线出现了种种违规行为,进而引发了保监会的通报及相关处罚。当然,都是违规,但违规的原因也可以各不相同。比如过往有不少保险公司通过误导、欺骗等形式弱化部分保险品种的风险抑或隐瞒部分品种在退保等环节的额外费用,从而对投保人的利益造成了侵害。对于这种不老实经营的公司和个人,作为投保人自然是要将其放入黑名单,封杀而后快。
  但是,今次保监会处罚的,却不是这一类型的违规行为。恰恰相反,今次受到处罚的三家公司的三款产品均是通过种种名目给了投保者额外的附加利益,对投保人而言不但利益没有受损,反而是锦上添花。而监管部门之所以要处罚这样的行为,原因也只是在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性质严重。从公司角度看,这些业务内含价值低,扩大了保险责任,存在较严重的利差损,大量销售此类产品可能造成公司财务亏损,并引发偿付能力下降或不足,在满期集中给付时还可能带来较大的现金流风险。从行业发展角度看,这些做法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行业形象,违背了寿险经营规律,并有可能引发潜在的金融风险。"
  当然,也会有比较谨慎的投保者关心保险公司偿付风险的问题,若保险公司推出了对投保人过于优惠的产品,最后却是亏钱赚吆喝,会不会结果导致经营亏损进而出现偿付危机的问题呢?
  的确,保险产品的盈利与否,不仅与投资收益休戚相关,同时亦与保险产品给投保人的保证回报有关,保证回报越高,那么保险公司的经营和投资压力也就越大。不过,这毕竟是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经营问题,对投保者其实更实在的问题便是:真的出现了类似情况,投保人的利益是否会受损呢?
  依法治国,要搞明白这个问题,自然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寻找答案了。对于与广大普通投保人休戚相关的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法》中做了诸多特别的规定。比如第八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这条规定也就意味着,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人寿保险绝不是保险公司说想不做就可以不做的普通业务。
  而第八十八条更对破产及撤销事宜作了详细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这条规定也就意味着即使人寿保险公司真的出现破产等问题,也绝不意味着相应的保险合同就因此宣告失效,而不过是转由其它保险公司接受,"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然会受到《保险法》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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