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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9 12:23:36
时下,各类理财产品争奇斗艳,但投资者选购时应综合衡量,优中选优。如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虽预期年收益多数较高,且运作方式相对稳妥,却也非稳赚不赔。
集合理财产品应分限定性和非限定性。前者主要投资新股、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投资基金等信用度高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等风险类产品的比率不超过20%。后者一般投资二级市场股票等风险性、高收益产品。由此,投资者若追求高收益,可选非限定性集合理财产品;若求稳妥,则宜选限定性产品。
根据证监会规定,券商可用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性投资理财计划。倘出现亏损,可用券商该部分资金对其他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进行补偿。换句话说,在运作水平相似的情况下,集合理财参与的自有资金越多,稳妥性就相对越高。如某集合理财产品,有的券商自身认购比率为5%,有的为12%,则一般选取后者理财计划的本金和收益将更有保障。即同样情况下,投资者宜选择券商自有资金参与比率较高的集合理财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