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feiyu
2008/12/16 14:36:52
编辑同志:去年6月,我在上海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分期缴纳均衡保费的长期人寿保险产品,每年保费共计996元。但今年我的个人经济状况出现变化,难以继续负担保费,因此,3月份提出退保申请。但保险公司说只能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退还259元,这样的话,我觉得很不合算。请问如果我不选择退保,可以少缴或暂时不缴保费吗?是否还有别的融通方式,让我的损失降到最低?
上海读者江先生
[调查]
就江先生的问题,记者向沪上一些保险公司进行了咨询。原来,江先生所遇到的情况,在不少投保人身上都曾发生。此间,主要涉及到一个"现金价值"的概念问题。
现金价值又称"退保价值",指投保人缴纳一定年数的保险费后,要求解约或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对方的部分责任准备金。不过,现金价值并不等于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分期缴纳均衡保费的长期人寿保险合同,由于在订立保险合同的第一年,附加费用(包括新合同费、合同维持费和收费费用)支出较大,因此,在扣除新合同费和当年用于承担保险责任的自然保费后,一般所剩无几,甚至出现负数;第二年的保费,扣除附加保费和当年的自然保费后,一般能略有剩余,可以弥补第一年的亏损。所以,一般来说,分期支付保费的人寿保险合同,已缴足两年以上保费后,才有可能产生现金价值。
据保险公司人士介绍,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已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现在,江先生是在保单有效期内,中途出现经济问题,无力继续支付保费,保险公司人士提出有几种可供江先生选择的方案:其一,减额缴清---将保单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缴清的保险费,江先生可根据此数额改变原保单的保险金额,使本保单继续有效;其二,展期保险---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缴清的保险费,江先生据此改变原保单的保险期限,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不变。原保单批改后,江先生不再交付保险费;其三,中止保单---江先生争取在两年内申请复效。但需要说明,在保单效力中止期间,若江先生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鉴于江先生所遇到的情况并非个案,保险公司人士郑重提醒广大投保人,投保时一定要考虑自己的保险费支付能力,无力或者不愿继续支付保险费,而又不想使保单失效时,可选择前两种方案。出现临时性财务危机时,可选择第三种方案。不到万不得已,并不推荐投保人选择退保。因为在投保人缴费的前两年,费用开支较大,此时办理退保,损失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