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sn110
2008/12/9 15:11:02
有这样一则案例:2004年2月,秦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养老险和附加人身意外伤害险。今年,他像往年一样如期缴纳足额保费,不久后却收到保险公司寄来的未能转账通知书,理由是其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保费自动转账不成功。
秦某很意外,向保险公司询问方知,原来今年附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费提高了,他对于保险公司续保时擅自提高保费的做法很不满,要求给个说法。保险公司表示,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一年期产品,保险期满若想继续有效,投保人需按合同约定续保。而保险合同的续保条款明确约定,续保期保费应以续保时投保人的年龄、职业等为基础,按当时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随着投保人年龄、医疗支出等变化,公司对保费适时调整是合理的。
的确,就以上案例及保险公司的说法,据了解,投保人购买的附加人身意外伤害险,目前各保险公司一般是采用一年期的短险形式承保,保费一年缴一次,且需每年续保,续保保费须按保险公司每年重新核定的费率标准缴纳。由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承保风险和责任,与被保险人续保时的身体状况、年龄、职业息息相关,保险费率的标准确实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这是保险公司的惯常做法。当然,也有少数保险公司将附加险设定为长期险种,费率不变,但承保条件较严格。因此,保险公司是否保证续保,续保到什么年龄,续保时是否调整附加险费率等,都要视各公司具体条款规定而定。
不过,尽管本案从监管角度看,保险公司的做法并未违规。但此事也提醒广大投保人,在购买附加人身意外伤害险或健康险时,须清楚了解该附加险是否能续保,可续保到什么年龄,续保的保费是否会作调整等。保险公司亦应切实提高服务水平,承保时将这些涉及投保人切身利益的常见问题主动告知,以免产生投诉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