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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18 20:16:11
  银信合作进入高峰 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国内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正进入一个新的高峰期。商业银行通过信托公司不仅可以介入到境内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投资,而且可以在不占用银行紧缺信贷资源的情况下,通过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实现对客户和项目的间接放贷。专家分析认为,银信合作虽拓展了双方的客户资源,但在一定程度上却影响了从紧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加大了金融运行的风险。
  银信密切合作 贷款类投资渐成主流
  自2007年以来,银信合作逐步开始升温。2007年全年,全国共有30家商业银行和29家信托投资公司合作,一起发行了582只银信合作理财产品。
  进入2008年,银信合作开始进入高峰期。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和中国信托业协会研究发展部此前共同发布的《4月份信托产品月度报告》显示:仅4月份全国就有21家商业银行与15家以上的信托公司进行了合作,共发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156款,发行数量比上月增加了40款,增幅为34.48%。
  5月份,根据公开资料初步统计结果显示,全国共有19家商业银行与17家以上的信托公司进行了合作,共发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170款,发行数量比上月增加了14款,增幅为8.97%,相比3月、4月而言,增速有所放缓,但仍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
  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买卖银行信贷资产是当前银信合作最主流的一种方式。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并作为单一委托人将募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用于购买自身未到期的信贷资产。信托公司在受让资产的同时又将受让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资料委托商业银行继续管理,并从中收取一定金额的信贷报酬,银行则因此获得更宽裕的可支配资金。
  5月份以来发行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绝大多数均属于贷款类和投资于信贷资产的权益类产品。相比而言,由于今年以来股票市场持续震荡下行,2007年一度风行的以新股申购产品为代表的证券投资类银信合作产品则呈现出逐步萎缩的态势。
  三大因素交叉作用 银信合作不断升温
  银信合作自2007年以来的不断升温,在不同的阶段受不同因素的影响。但总体而言,三大因素在其中发挥了主导的作用。
  第一大因素是被誉为"信托新政"的"新两规"出台。2007年3月1日,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两个新规定正式开始实施,"新两规"引入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只允许有一定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的投资者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这一新规使得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门槛大大提高,普通投资者几乎无缘参与到其中,集合信托理财产品在新规指引下走向了高端。与此同时,银行理财产品的门槛相对较低,多数银行理财产品的申购起点为5万元,潜在的客户群远远多于能够参与集合信托理财的合格投资者群体,而且银行拥有比信托公司广泛得多的销售渠道。银信合作,使得许多信托公司在艰难开发合格投资者高端市场的同时,可以轻松地将产品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给更广大的普通投资者群体。
  第二大因素是2007年中国股市持续的牛市行情。《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7年,面对持续火暴的牛市行情,银行大批存款"搬家";银行资金直接进入股市又受到法律的限制。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很自然地选择了正在"秋波频传"的信托公司作为桥梁,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将收入打包委托给信托公司进入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分享股票市场火暴的行情,从中赚取数额不菲的中间业务收入。也正因为如此,在2007年发行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产品成为主流,以新股申购类为代表的理财产品广受投资者的青睐。
  第三大因素是央行持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可动用头寸相对萎缩。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选择与信托公司合作对客户实现"间接放贷",不仅不增加银行表内信贷规模,而且能够达到挽留和维护一批客户的目的,可谓是"一举两得"。
  火热合作背后 潜藏风险不容忽视
  随着银信合作进入高峰,其潜藏的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银行通过发行与信托公司合作的理财产品,在扩大中间业务品种和收入的同时,通过信托平台实际上增加了对其客户的贷款。但是,这些贷款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却不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而且银信合作双方90%以上为异地合作,银行所在地监管部门难以掌握情况。这样,在目前银根紧缩的形势下,商业银行很容易通过银信合作调整资产负债表来规避贷款规模控制,不利于从紧货币政策的实施。
  与此同时,由于被转让资产风险并没有发生实质性转移,仍由银行承担,而且通过合作业务还可以从表面上改善诸如不良贷款率、中长期贷款比例等监管指标,极易导致银行资产风险被隐藏,也不利于风险监管政策的落实。
  此外,在目前的银信合作中,还有一种信托公司、国开行、商业银行三方合作为国开行合同项目融资的合作模式--国开行与借款人前期签订长期、可分次提款的借款合同;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并作为单一委托人将募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用于向上述借款合同项目发放贷款;国开行提供信用担保,并负责项目的前期考察和贷后管理包括信托贷款的贷后管理。
  山东银监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吴宝国等专业人士认为,由于国开行正面临商业化改革,将按照商业原则规范业务,以国开行提供担保为前提,国开行、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三方合作的融资模式将被叫停,这对于市场开拓能力还较差,主要靠此模式生存的信托公司,不仅其业务量会随之骤减,而且由于后续资金的割断,还可能会出现兑付问题,政策风险较大。(记者 邓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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