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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7 10:31:35
  银监会核销灾区借款人债务再引话题:
  灾后能否申请个人破产

  张叶 绘
  5月23日,银监会通知全国各金融机构,对灾区借款人因地震不能偿还的债务,各银行应认定为呆账予以及时核销。此前,本报已连续两天就产权房地震险话题作了跟踪报道。银监会此次对灾区出台的核销管理办法,让个人破产法制度再次"浮出水面"。
  遗憾 个人目前不能申请破产
  银监会免债是应急举措
  昨晚,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研究方向的民法律师唐迎鸾说,《民法》的《担保法》规定,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是抵押权人也是债权人,而贷款人则是债务人和抵押人。当抵押物消失了,银行和贷款人之间的抵押关系也就消失了,但是借贷关系还是存在的,即使贷款人不在人世了,这个债务仍然可以从其遗产中首先扣除。《民法》规定,如果抵押物即房屋不在了,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重新要求贷款人另找一个抵押物。但是此次地震属不可抗力,银监会出台核销灾区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的通知,是银行单方面免除债务人的偿还义务,银行作为债权人有这个权力,可以看作是应急举措,但这不意味着是一条法规出台。南京一家股份制银行个贷部人士也表示,从盈利与法人的角度看,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会因为地震房屋倒塌而消失,房屋即使都倒了,贷款人仍然有义务偿还剩下的贷款。如果抵押给银行的房屋做了保险,银行也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则可以从贷款人的其他财产中优先受偿。
  个人破产我国尚未立法
  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黄鸣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建议,尽早出台《个人破产法》。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谢友清介绍道,我国对于自然人破产制度还没有立法,但理论界一直有这样的讨论和建议。此次银监会对灾区无力偿还债务的贷款人作核销债务的通知,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我国的银行性质,国有银行占多数;二、地震造成的呆账如果长期难以清理、不核销,对银行内部管理运转不利,况且很多银行都是上市公司,报表上长期对这部分呆账不做处理,对广大股民也不好交待。银监会的这个通知可以看作是债权人行使处分权(单方放弃)的举措,一种尝试,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个人破产法的雏形。出台个人破产法前,配套的法律体系首先要构建好。比如,存款实名制、财产申报实名制,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等等,这些都可以有效防范投机分子利用个人破产法恶意逃避债务。
  调查 应急举措或能催生法规
  其实在西方,正是有了个人破产,才带动了成熟市场经济的出现。先有个人破产,才有公司破产,公司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特别是欧美国家,人们比较富裕,信贷消费很普遍,会出现因为个人对未来预期过高,或个人工作生活巨大变动引发的债务危机。而个人破产可以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活。
  引入破产法制度有三重作用
  在发达国家或地区,界定一个人是否破产的判断标准包括:是否有获取收入的能力,是否有从事经营交易的能力,如果没有,一般就认定此类人到了破产的边缘。引入破产法制度有三个作用:一是提醒别人与这种人交易要小心;二是令破产者不必再躲避债主的追讨;三是破产者可以申请到政府的福利与救济。
  企业破产法并未将个人纳入
  据了解,2007年6月1日我国实行的《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将个人破产纳入其中,立法机关的解释是,没有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时机尚不成熟。在采访中,一位银行人士也坦陈,汶川地震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贷款人而言,房屋可能就是一个家庭的全部财产,在生命都不能保证的情况下,再要求其还贷,的确显得非常不现实。由于我国开展房屋按揭的时间并不长,对于地震这样的不可抗力,银行也要控制风险,在实际操作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备上的确还有空白点。
  社会政府个人都应分担风险
  从某种极端的角度看,那些灾区无力偿还债务的贷款人实际上已经破产,是可以对他们此前的民事责任作解除。在债务免除的前提下,有利于这些借款人重新建立起对新生活的信心。毕竟,这种呆账不是他们个人意愿造成的,从公平原则出发,社会、政府、个人都因合理分担风险。应该说,银监会的这一通知是进步的,也许会引发个人破产法制度的尽早出台。
  建言 境外各类做法可供借鉴
  香港:个人破产4年后可"翻身"
  香港对个人破产有详细规定:个人在破产四年后,可以重新建立信用,享受其他人应享有的一切。但在这四年中,有些限制必须遵守:每月收入扣除合理及必需的生活费后,余款将用作还债。不准有较高价的物品,如豪华家具要变卖,换为普通家具,不能购买房屋,不能自费出国旅行。应停止进一步负债,不可再借钱。破产管理署的职员会到破产人家中视察。不能出任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太平绅士、公司董事或参与有限公司的管理工作。清楚交代资产及负债后,方可自由出入境,但事前必须通报行程、住处及联络方法,并限期返回。
  美国:个人破产占破产案9成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个人破产的法律法规,像美国的个人破产又称为消费者破产。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的破产法中,个人破产法都是其重要内容。国际上,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发展迅速,破产案件中个人破产占了绝大部分。美国曾高达95%。美国佛罗里达州的法律规定,破产家庭自主房屋的产权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无权要求破产家庭变卖房屋的产权,债权人也无权要求破产家庭变卖其自住房屋偿还债务。
  ****:"三管齐下"确保金融稳定
  当年我国****地区发生"9·21大地震"后,同样面临着房贷还款问题。各方博弈的最终结果是"政府"方面在5年内免除****各商业银行的营业税,而商业银行则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本息还款期限一律推迟5年,同时用被免除的营业税额来平抑呆账。如果此举还不足以使灾民重建家园,那么还有个人破产制度,"三管齐下"极大地缓解了灾民的还款压力,同时也确保了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定。
  博客之声
  为"破产人"提供法律出路
  网民黎阳在其博客中写道:如果地震导致灾民倾家荡产,符合"个人破产"的条件,完全有资格通过"个人破产"免除还债责任--这可是"国际惯例",为啥不能"国际接轨"?抗震救灾不但要救在生命上、物质上、心理上,而且要救在法律上,应该制订通过"个人破产法",为因地震而倾家荡产的灾民提供一条法律出路。
  天涯网网民philip666说:商品交易中如受大自然不可抗拒之力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均不对此承担责任。通过"个人破产法",一则弥补中国现有法律的一个漏洞,二则算是为灾民解除后顾之忧。
  天涯网网民"师太请留步":很多问题提前就应该有研究和分析,不能什么都等到问题来了才想办法。
  让信用体系支撑"破产法"
  重庆网民"谁是谁非在评说"认为:在国际上,个人因灾害破产,破产人的责任将减轻,而中国到现在也没有一部个人的破产法,原因是中国没有一个信用体系,一旦实施个人破产,大量的借助虚假破产来逃废债务的行为,将造成社会的信用危机,但是没有个人破产法,将使大量的债务人没有重新发展的机会,使他们失去进取的动力,反而破坏了社会的稳定,此次地震的房贷还款问题,突出体现了中国没有个人破产法的缺陷,希望这次能够推进中国在此方面的法制建设。
  对灾区各类贷款可否优惠
  重庆网民"谁是谁非在评说"认为:政府还可以出政策,比如允许贷款人增贷把倒塌的房屋建设起来,政府对于灾区的重建房贷实行贴息或优惠利率,要知道我们多次加息后,所还房贷大部分是利息,把利息政策性的给降低了,也是非常重要的,而加大灾区重建的资金投入和降低资金成本,也是重建的政策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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